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 (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1〕53 号)、《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若干工作的通知》(铜医保办〔2023〕19号)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坚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技术准入(许可)为先的原则,进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和价格申报。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简称《目录》)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除价格放开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目录》中其他价格标识为“△”的项目、后续上级部门下发的新增价格项目。
第三条 临床科室必须按要求填报《铜陵市立医院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申请表》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成本测算表》,各职能科室签字确认后报院医保科,经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审核确认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市医疗保障局每季度对各公立医疗机构报备的项目市场调节价备案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函复。
第四条 临床科室填写试行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项目规定的内涵耗材、人力消耗、设备折旧、问接费用等要求,依据成本测算规定,打包制定试行价格(除外内容单独收费)。
(二)体现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公益性原则。
(三)医技劳务成本在制定价格构成中原则上占比不低于60%,达不到60%占比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四)与长三角其他省市价格相衔接。
(五)保持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 新增项目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参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1〕53号)自主制定市场调节价,对定价行为合法合规性负责,并形成定价卷宗内部存档备查。制定的市场调节价原则上不高于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定价的 95%。
第六条 市场调节价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应严格控制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均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医院于每年3月底填报上年度《市场调节价监测表》报市医保局备案。
第七条 临床科室在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时必须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规范服务,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纪委监委 主办 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 承办 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1号 联系电话:0562-282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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