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省卫生计生委在旌德县人民医院召开皖南片治理商业贿赂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对《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会议由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张伯根主持,皖南片各市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或纪检组长和部分二级以上医院院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一次全会以及10月27日省纪委常委扩大会议上刘惠书记讲话精神。通报了全省卫生计生系统“严肃行业纪律·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活动进展情况,要求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做好整改提高阶段的工作,固化专项活动的成果。
会上,与会人员认真讨论了省卫生计生委拟出台《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处理办法将商业贿赂定义为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对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等礼金,非正常转诊病人收取介绍费等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其他行为,参照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处理。该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处理办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分为对单位、科室和对个人的处理。医疗机构或科室、治疗组发生商业贿赂,收取贿赂设置小金库,私分回扣、提成等,将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以及问责约谈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措施。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将被采取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资格、停止处方权、推迟职称评审时间、给予低聘缓聘、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措施。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解聘并吊销执业证书。同时,在被调查处理期间,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调动。
处理办法还特别明确,行贿的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将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违规采购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
据悉,处理办法将在修改完善后,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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