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从轻或减轻问责等情形,这是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党组织规范精准问责、依规容错纠错的重要遵循。实施容错纠错,通过宽容改革发展中的失误错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督促干部履职尽责,有利于防止“洗碗效应”,避免干事多出错多、不干事不出事的逆向惩罚。围绕落实《条例》精神,推进实施容错纠错机制,有以下几点思考。
首先,要从问责理念上深化对“三个区分开来”的认识。干事创业有风险,只有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让改革永不停顿、创新永无止境。当前,问责发挥了重要的利器作用,但也不同程度存在问责加码、泛化滥用问题,这使问责的警示作用打了折扣,一些党员干部产生消极避责心理。针对上述问题,《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这一规定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要求,其实质是通过规范、精准问责,捆住干部乱作为的手脚,放开束缚干部担当作为的手脚,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开展容错纠错必须按照这一要求,科学区分为公为私、无禁有禁、无意有意的界限,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全面辩证地看待出现的失误。在问责调查过程中应一并考虑容错情形,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情况,对失职失责行为依规依纪进行综合分析,做到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不拿容错搞松绑,用好容错“度量衡”。山东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制定了《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着眼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聚焦现实中多发的情况,合理界定容错情形和条件,对触碰复杂矛盾、新官理旧账,勇于打破僵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着眼推动发展、主动揽责担责的,注重看主流、看大局、看长远,不简单“扣帽子”,只要坚守底线、不碰红线,及时予以容错纠错。
其次,要精准把握运用问责从轻减轻情形。《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担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把握这一规定,要注意区分当事人的态度,看当事人面对失误错误,是主动纠错、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不管,是积极配合、主动担责还是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对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比如,某市实施市区主干道东延项目,辖区一街道办事处在推进工程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28.4万平方米,造成一定影响,时任街道办副主任陶某某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考虑到该同志在工作中攻坚克难、积极作为,且在出现失误后能够主动揽责、积极纠错,消除影响、挽回损失,最终给予从轻处分。
第三,要严格规范容错免责工作程序。《条例》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作了全面规范,为实施容错纠错提供了具体方法路径。能否精准把握容错纠错原则,并运用到问责工作中,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政治站位、工作作风和能力水平的现实检验。山东在实施容错纠错时,注重程序设计,从提出申请、调查核实、会商共议、情况公示、作出决定、反馈意见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比如,受问责干部提出容错申请的,既可以是干部本人主动提出,也可以是有关党组织主动发现提出;对情况复杂的,必要时可考虑会商,邀请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业务领域专家等代表参加,会商结果报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容错决定作出后,一般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容错认定情况,属于免责的,及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相关党组织和干部本人。
第四,必须坚持容纠并举。问责和容错都只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必不可少。我们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失职失责单位及个人容错的同时及时督促纠错,并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履行纠错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履行纠错监督责任,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诫勉谈话、责令纠正或者补救等方式,督促抓好问题纠正。比如,某市开展专项整治时发现,辖区内部分省级自然保护区存在乱搭乱建和违规采矿等问题,经过两年才整治到位,时任市委常委高某某应负重要领导责任。考虑高某某分管该工作不到半年,相关问题此前已长期存在,且高某某到任后积极担当履职、主动协调推动并已全部整治到位,最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免予党纪处分,同时通过谈话提醒督促其抓好问题整改,并在今后工作中汲取教训、堵塞漏洞,深化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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