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党员干部涉法而进行纪律处分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有时容易混淆,实践中如何使用,其实我个人认为很简单,只要高明白三个层面的问题就可以了,即职务犯罪、罪不入刑和刑外之法。
职务犯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理解并使用第二十七条内容,前提是党员必须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并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所以在纪律审查时必须学习和把握是否属于涉嫌职务犯罪,这就要求我们我们纪检监察人务必学习刑法中的职务犯罪的内容。认定涉嫌犯罪必须是有法可依,如刑法、刑法修正案、决议、决定和法律解释,还有就是“两高”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等,特别强调——法无禁止不违法。在具体使用或操作时注意,二十七条适用于党纪处分在司法判决或裁定前的情形,也就是说——纪在法前。此条使用时原则上应当开除党籍,但如果根据案情分析,违规违纪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移送提起公诉或研判检察机关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可能会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是,根据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再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对原处分局认定依程序给予变更,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使用此条款时,一定要在定性上把握准确,实在把握不准,可以向专家或司法机关征求意见。
罪不入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理解并使用第二十八条内容,前提是党员必须有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并不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特别强调——违法未必涉刑,未必是犯罪;同时也要注意,也不能认为违法行为都必须给予纪律处分,不能走两个极端。在具体使用或操作时注意,二十八条常适用于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案件。这里所说违法案件也有两种情况,一种如某领导干部贪污或受贿20000元,不够涉刑标准,就要给予纪律处分;一种如闯红灯的行为,虽然是违法行为,只要批评教育或处罚5—50元,就不给予纪律处分;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然,使用此条款时,和二十七条一样,一定要在定性上把握准确,实在把握不准,可以向专家或司法机关征求意见。
刑外之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理解并使用第二十九条内容,前提是党员必须有除刑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违反其他基本法律、法规、规定、办法、条例等才使用;同时也要注意,在分则六大纪律中有条款的,要运用分则中的具体条款,如考录中题目泄密事件,违反了教育法,如果不涉刑,就要使用分则中违反工作纪律的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特别指出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会提到,如上班迟到早退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运用哪条,就使用二十九条,因为,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条例、办法等。当然,使用此条款时,一定要把握,出现第二款情形的,不宜适用从轻或减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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