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作者在从事纪委的审理工作以来,在与人社局、组织部等部门沟通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过程中,最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相关部门在执行党内严重警告的影响期时存在困惑,分不清楚影响期为何有时候是一年、有时候是一年半,还有时候是两年?作者结合以下相关案例,对党内严重警告的影响期进行说明,以期抛砖引玉:
案例1
2011年1月至2015年6月,赵某在担任某镇副镇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15年8月,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某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评析:该案例中,仅引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对赵某进行处分,其所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实践中没有争议。
案例2
2011年1月至2015年6月,赵某在担任某镇副镇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2016年3月,赵某主动向组织交代其违纪问题。2016年4月,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某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评析:该案例中,同时引用了新、旧《条例》,有同志认为既然引用到了新《条例》,那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应为一年半。作者认为该理解存在偏差,计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并不是根据引用的是新《条例》还是旧《条例》来划分,而是根据其违纪行为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前,还是2016年1月1日之后进行划分。本案中,赵某的违纪行为均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故其影响期应当适用旧《条例》的规定,即一年。
案例3
2011年1月至2015年6月,赵某在担任某镇副镇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纪律,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品价值人民币5万元。2016年4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经某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评析:本案中,因为送礼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前,旧《条例》是适用第八十二条规定,处分最高档为开除党籍,而新《条例》是适用第八十四条规定,处分最高档为留党察看,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新《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纪委审理室的相关文书规范要求,单纯引用新《条例》规定时,则不用在前面加上“2016年”。此时,有同志认为,本案中只引用新《条例》,那么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党内严重警告的影响期为一年半。作者认为该理解同样存在偏差,理由和案例2的评析所述一致,赵某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其党内严重警告的影响期应为一年。
案例4
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赵某在担任某镇副镇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纪律,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品价值人民币5万元。2016年6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经某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评析:由于赵某违纪的行为在2016年1月1日前后都存在,根据中纪委审理室的相关回复,违纪延续至2016年以后的,则直接适用新《条例》的规定,因此本案中不存在适用旧《条例》的情形,故其影响期应当为一年半。
案例5
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赵某在担任某镇副镇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此外,赵某还于2016年2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人民币0.8万元。2016年8月,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某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评析:赵某违纪的行为在2016年1月1日前后都存在,且属不同违纪行为,应当分别根据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适用当时的条例分别进行定性量纪后再合并处理,因其有一项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为体现党中央越往后执纪越严的思想,应当确定其影响期为一年半。
案例6
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廖某在担任某镇矿管所所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5次,并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4.5万元。2016年8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某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廖某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廖某没有党内职务,故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某镇政府撤销其党外职务。
评析:廖某的行为虽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根据新《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影响期应当为二年。此处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新《条例》还是旧《条例》,如果是因为原本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但是没有党内职务,所以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一律为二年。
案例7
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吴某在担任民政局副科长级干部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6万元。2016年8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某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评析:该案例中,吴某既没有党内职务,也没有党外职务,如果在处分决定中没有详细写明“吴某同志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吴某没有党内职务,故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处分”这段话,而是简略的如上所述,直接根据新《条例》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会造成相关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时无法正确确定其影响期为二年。
综上,建议处分决定中对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同志,一律注明影响期是一年,还是一年半或者是两年,以确保相关部门准确执行处分决定。
铜陵市纪委监委 主办 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 承办 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1号 联系电话:0562-2820394
皖ICP备05015485号-3 技术支持:安徽九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量:1003570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