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对执纪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备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全程录音录像发挥什么作用?怎样按照《工作规则》做好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工作?在工作实践中,执纪审查部门应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充分了解全程录音录像的重要作用
全程录音录像的最初动因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但它所蕴含的价值显然不限于此。全程录音录像还能发挥以下作用:
1、彰显程序正义。全程录音录像使得办案人员的审查、调查活动完全置于监控之下,这样的程序设计虽然不能完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审查、调查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违法违纪甚至犯罪情况必然会受到极大遏制,对公正的案件处理结果的合理预期得到极大提升。
2、保障双方权利。主要体现对被审查、调查人的自由表达、休息权等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充分保障;避免对被审查、调查人受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伤害。同时也是对办案人员自身有效保护的一种措施,可以证明审查过程的合法性。
3、提高案件质量。采取全程录音录像,获得被审查、调查人的供述更加不容易,客观上导致办案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有所减弱,办案人员必须获得更加充足的其他证据,办案人员的观念将发生有“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4、巩固证据事实。全程录音录像可防止被审查、调查人以种种借口翻供,影响案件的办理。录音录像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被审查人为了逃避惩处而诬陷办案人员,非法取证,造成案件办理的时间拖延,从而更大的提高办案效率。
5、提升业务能力。通过对被审查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效提高审查人员对相关证据的把握与运用;促进审查人员树立合规合法取证意识,规范审问行为。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客观要求办案人员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各种反应做预案,有利于提高审查能力和水平。
二、 科学把握全程录音录像的关键环节
1、从制度规范上对审查录音录像进行有力保障。《工作规则》虽然规定了在审查中全程录音录像,但该条款只有原则性规定,较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案查实践中,应该制定并出台《关于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意见》,对审查谈话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步骤、要求、保存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使审查谈话录音录像在案查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
2、从技术规范上对审查录音录像进行严格要求。要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硬件设施配置运转、声音图像质量、光盘制作保管等,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应当对审查全程不间断,不得选择性的录制,不得间接、删改。从被审查、调查人进入谈话室开始录制,至被审查、调查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完毕离开谈话室结束录像。保证被审查、调查人从开始进入场所,到权利义务告知、审查、调查过程、核对笔记、签字按手印结束,整个录制过程的完整性。
3、从程序设定上对审查录音录像进行科学考量。审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应该告知对方将审查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该在笔录中记载。被审查、调查人不同意录音录像的,办案人员应当向其解释,但不影响审查录音录像工作的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以签字和按手印的形式,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确认、封盘,这一环节对于保障同步录音录像的合法性、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仍有必要予以固定,但是这一环节容易忽略。
4、从录制质量上对审查录音录像提出明确标准。同步录像,摄制的图像应当显示办案人员、被审查、调查人及场景等情况,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显示,并准确显示同步录像时间,因被审查、调查人个人原因(如厕、身体不适等),往往会出现暂时脱离录音录像摄控范围的情况,建议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以笔录问答的方式对离开目的、原因、时间长短等予以说明。此外,对由于技术设备故障导致录音录像中断等情况,建议待设备重新恢复后。以情况说明的形式,通过办案人员、录制人员及被审查、调查人三方签字确认并存入原始盘封袋内,以防程序出现瑕疵。
5、从证据采用上对审查录音录像进行标准规范。要高度重视录音录像与笔录不一致问题,尤其是对涉及案件定性量纪的关键问题、关键证据内容,要在录音录像中同步反映,全面提高审查水平和笔录制作质量;录音录像资料必须有制作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何人、何种制作方法等。审查、调查笔录要当场制作,不能将被审查、调查人原有供述通过电脑复制、粘贴方法制作笔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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