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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如何准确理解运用新《党纪处分条例》“从旧兼从轻”原则?

发布日期:2017-12-04     浏览量:1440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中共党员,某局下属单位处长。自2012年3月至8月,刘某未经请示,擅自作主将单位公车借给同事黄某(系该局主要领导女儿)装修房屋使用。刘某出借车辆既未打借条,也未签订租车合同,车辆使用完毕后还没有收取相关费用。直到黄某与刘某主动联系,表示要支付相关费用,刘某才收取了黄某支付的费用。刘某被举报后,于2016年10月立案审查。

案件审查结束后,审查组一致建议给予刘某党纪轻处分,即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由于在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在刘某违纪处分条规的适用上出现了不一致。

二、主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违反廉洁纪律,情节较重。如果依照《<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委〔2011〕1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依照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那么刘某违纪行为应予以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如果依照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刘某违纪情节较重,应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此,在刘某违纪处分条规的适用上,按照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从轻”原则,应该适用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违纪行为发生在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施行之前,应按照“从旧”原则执行,即依照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委〔2011〕19号)第四十五条、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刘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分析意见

综合分析本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案发时间和条件来看,符合“从旧”原则。

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该款“尚未结案的”案件,既包括在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但在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才处理的案件,也包括在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立案、但违纪行为发生在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前的案件。

本案发生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刘某行为经审查认定属于违纪行为。因此,符合“从旧”原则。

其次,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来看,不存在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处理较轻”转而适用的问题。

该款中“处理较轻”的,是指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对某一种违纪行为的处分档次比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规定的处分档次要轻。具体而言,处分档次较轻,是指最高处分档次较轻,如果最高处分档次相同,则指最低处分档次较轻。如本案中刘某的违纪行为,依照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但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视情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两者比较,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的七十八条规定的处分档次最高是开除党籍,而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处分档次是留党察看,显然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处分档次处理要轻。

仅从条规“轻重”程度上看,采纳第一种意见似乎是有道理的。然而,笔者认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直是作为党中央集中整饬的重要内容。虽然违纪使用公车问题,在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降格违规使用公车行为最高处分档次,但是,我们在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条规的适用,而要结合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即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恰当适用处分条规。

因此,对本案刘某违纪行为的处分,“从旧”即为“从轻”,不存在新修订条例“处理较轻”转而适用的问题。

第三,从处理效果来看,符合《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10月25日印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狠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寸步不让,敢于较真。

笔者认为,纪律审查实践中,特别是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在理解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条规时,必须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综合把握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第四条,“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以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的要求,认真分析比照,避免产生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有“不认为违纪”或是“违纪较轻”例外情形。

结合本案处理,笔者认为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尚未结案的案件”,在条规适用上,还是坚持“从旧”的原则,这样从处理效果上看,更能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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