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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析案例学条例、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发布日期:2019-11-12     浏览量:1718

典型案例

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浙江省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登记科工作人员陈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收取丁某等100多人资金,滥用职权为上述人员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一次性补缴,致使养老金被相关人员违规领取,造成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陈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对于陈某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补缴业务的违纪违法行为,早在2018年3月,时任县人力社保局局长程某就已经通过一封举报信而有所察觉。但是,程某对此事并未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程某将该情况告知陈某的分管副局长施某,施某明知陈某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可能导致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却未对陈某违规问题做进一步核查,也未建议程某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致使国家社保基金被违规参保人继续领取,最终造成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程某和施某均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鲍某,在担任县人力社保局纪检组组长、县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组长期间,负责县人力社保局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履行监督执纪职责,但在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鲍某对陈某持续为多人违规办理社保补缴业务,以及县人力社保局内部多名工作人员违规参与办理等问题应发现未能发现,监督执纪工作严重失职失察。鲍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叶某在担任县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副组长期间,对社保局履行监督职责时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敏感性不足等问题,对于作案时间长、涉及人员多且有多名系统内部人员参与的陈某违规办理社保业务问题,其应当发现而未予发现,造成重大损失,叶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网友“小荷”问: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本案例中,陈某、程某、施某、鲍某、叶某五人分别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陈某承担的是直接责任

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这里的“职责范围内”,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职务或者组织交办的应当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如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或者擅离职守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也包括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本案例中,陈某作为县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业务,是其工作职责。其违反规定收取丁某等100多人资金,滥用职权为上述人员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一次性补缴,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其对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的后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陈某属于本案例中的直接责任者,不属于问责对象。

程某和施某承担的是主要领导责任

问责问的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党纪处分条例规定,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主要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这里所谓的“主管的工作”,主要是指有明确分工或者党组织交办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这里所谓的“应管的工作”,主要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分工由其主管,但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应当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这里所谓“参与决定的工作”,主要是指那些应该由两人以上讨论决定的工作,或者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

本案例中,程某不是陈某的分管领导,但是其作为县人力社保局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管理社保局的所有工作人员依规依纪履职的工作职责。而且,对于陈某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补缴业务的违纪违法行为,早在2018年3月,程某就已经通过一封举报信而有所察觉。但是,程某对此事并未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施某作为分管参保登记科的副局长,领导、管理参保登记科的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做好业务工作,是其应尽的职责。但是,其对陈某长期持续违规为多人办理社保补缴业务,却一无所知,在局长程某告知陈某有关违纪违法情况时,未对陈某违规问题做进一步核查,也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所以,程某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施某作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都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该二人属于问责对象。

鲍某和叶某承担的是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纪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履行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各级纪委只有履行好这个“专责”,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本案例中,鲍某作为县人力社保局纪检组组长、县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组长,叶某作为县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副组长,对县人力社保局履行监督职责时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敏感性不足等问题,对陈某持续为多人违规办理社保补缴业务,以及县人力社保局内部多名工作人员违规参与办理等问题应发现未能发现,监督执纪工作严重失职失察。所以,鲍某和叶某应该承担监督责任,此二人也属于问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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