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公家的钱,有人还盯上了公家的东西。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某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采购的价值43500元的佳能相机和镜头占为己有;山东省寿光市某村支书,十年间私自安排邮递员将村委订阅的党报党刊送至自己家中……翻看近年通报案例,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或者违规占用公物的行为并不鲜见。一些人为了揩把公家的油,从高价值的车子房子、电脑相机,到小小的几袋化肥、几份报纸,什么都能成为他们的囊中之物。殊不知,这种行径已经不是占便宜那么简单,而是严肃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
第一类做法是直接侵占公物。行为人要么分文不给一毛不拔,要么象征性地支付点钱款,就把公物占为己有。这里根据侵占对象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如果侵占的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物,则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那么,如果侵占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物呢?这就应当认定为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条件的,则构成贪污犯罪。2015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删除了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为最新修订版本所沿袭。因此,对该行为可适用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追究责任人相应的党纪和法律责任。
第二类做法是违规占用公物。其与前文直接侵占公物的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以占有为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所有权;而本行为的目的只是占用,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有的占用公物是归个人使用,包括供自己或者家人、朋友等使用。对于此类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有专门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除了归个人使用,还有一些人通过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此等行为违纪性质更为严重。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在第二款、第三款也相应加大了惩处力度,只要有该行为即给予处分,且处分档次最高至“开除党籍”。
需要注意的是,违规占用公物还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现实中,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占用公物时间超过六个月,应退还而不退还,或者使用价值已尽(将尽)而无法退还的,行为性质就发生了转化,变成了“侵占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节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或者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古人有“公烛之下,不展家书”的故事,微小如烛光,都能做到公私财物泾渭分明,着实令人感佩。公是公,私是私,党员干部更应当分得清清楚楚。拿点公物、揩些油水、蹭点好处,看似事情不大,但这往往是许多腐败行为发生的起点,久而久之,必然导致人生的倾覆沉沦。党员干部唯有恪守“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的准则,面对公器公物,心中的那个声音才会无比清晰而坚定:“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
纪法链接: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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