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经立案审查调查,于5月3日对严重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的该市环保局副局长A某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撤职政务处分决定,撤销A某现任所有职务,降低两个职务层级,确定为副主任科员,按照规定相应降低工资等待遇。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交有关部门执行。
A某于5月4日收到政务处分决定书,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经过几天的考虑,于5月10日依法向市监察委员会申请复审。市监察委员会于6月1日作出复审决定,维持原政务处分决定。A某于6月4日收到复审决定书,仍不服,于6月8日依法向省监察委员会申请复核。
省监察委员会于7月19日作出复核决定,认为原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维持原政务处分决定。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这一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复审、复核的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程序和时限,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复审、复核程序既是权利保障程序,也是防错纠错机制。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往往会影响其职业生涯的发展,居于领导岗位的还可能会终结其政治生命。被处理的人员会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所有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受到处理,违法人员应当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监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就是对被处理人员极大的不公正,给其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是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监察程序必须有相应的防错纠错程序。对于查处职务犯罪来说,防错纠错主要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审判机关依法审判以及其他相关司法程序来实现的。对于查处职务违法来说,防错纠错就要通过监察法规定的复审、复核程序来实现。
具有复审、复核申请权的主体是被监察机关作出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决定等处理决定,这些处理决定涉及的人员,既包括被政务处分、被问责的监察对象,也可能包括其他被涉及的人员。这些人员本人可以申请复审、复核,但是不能委托所谓代理人、近亲属等提出申请。这也是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重要区别之一。本案例中,A某对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作为具有复审、复核申请权的主体,依法可以申请复审、复核。
复审、复核有严格的期限规定,这也是从有利于纠错的角度设计的。监察对象提出复审、复核申请的期限是收到处理、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监察机关作出复审决定的期限是一个月,作出复核决定的期限是二个月。监察法规定复审、复核期限的目的:一方面,这有利于让申请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申请复审、复核和准备相应的理由;另一方面,这是为了保证原决定机关及其上一级监察机关能够迅速地复审、复核处理决定,使确有错误的处理决定能及时得到纠正,最大限度保障处理对象的权益。此外,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由于送达程序、在路途上的时间等原因,监察对象往往不是在作出决定当天就能收到的,因此以其收到处理、复审决定之日起计算一个月的期限是合理的。本案例中,A某于监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次日收到政务处分决定,于复审决定作出几天后收到复审决定,相应的一个月的复审、复核申请期限分别要从A某收到决定之日起计算,而A某都是在法定期限之内提出了申请。最终市监委在一个月内作出了复审决定,省监委在二个月内作出了复核决定,均符合法定期限。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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